关于收费、退费及补课的管理规定
一、关于收费
1、学校为学生考虑,采取短期收费,个别课和部分小组课每2个月为一收费周期:每单月第一次上课交 费。部分小组课和集体课根据具体情况,按某一教学等级为一收费周期。 2、第一次交费按:每次课费×本期应上课次数; 个别课每单月续课所交费用为:每次课费×本期应上课次数-上期结转课费; 小组课、集体课为:每次课费×本期应上课次数。 3、如个别课学生中途因故不能继续学习,学校不保留该课点,再学习时重新定课点。
二、关于退费
根据北京市教委《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45条之规定,自开课7日后,学校原则上不 办理退费,遇有特殊情况可按下列办法退费,办理退费的同时要交回最后一次原始发票。 1、小组课、集体课学生 1)因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住院(凭住院证)、学生本人参军服役(凭参军证) 可以退费,所退费用 为本期所交费用-所上课时费用-报名费。 2)因学校原因调整教师或调整课点,学生不同意的,按实际授课时留扣学费, 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本人。 2、个别课学生 1)学生在停课日之前通知学校,计算剩余课时费并扣20元课点损失费,余额部分作为退费; 2)自停课日通知学校,计算剩余课时费并扣50元课点占用费,余额部分作为退费; 3)学生不通知学校连续停课2次以上者,计算剩余课时费并扣100元课点损失费,余额部分作为退费; 4)请假超过两周的学员办理停课退费的,停课日自请假日计算。
三、关于请假及缺课:
1、因任课教师请假停课提前一天通知学生,课次顺延或另协调时间补课。 2、个别课学生请假应提前一天通知学校办公室或任课教师,课次顺延或与任课教师协商补课。 3、个别课因任课教师迟到,所缺课时与教师协商另定补课时间,所补课时要比所缺课 时长5-10分钟, 不能影响下一个学生的课时;因学生迟到,不补课时。 4、个别课学生不请假,无故不来上课,当节课时作为已上课时,不补课但保留课点;如连续两次以上 者视为退学,课点不再保留。 小组课、集体课学生请假、缺课、迟到均不退费、不补课。 以上各项规定主要是为严谨治学,规范管理,请家长和学生自觉遵守,主动配合。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 注:个别课为一对一授课,2-4人课为小组课,5人以上为集体课。
|